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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閣下的文應當以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論之

我罵老闆 [ 幼稚 畜牲. 出去被車輾 活著沒意義 ] 這些不堪入耳的話語---這個當已經達到侮辱人的程度

是否成立[公然]? 您說是私下 是什麼情況呢?
狀況1. 兩人私密對談 沒有第三者可能看到 公然要件不成立
狀況2. 有特定的少數人(如限定的親戚 朋友)可以看到 公然要件不成立
狀況3. 有特定的多數人(如限定的親戚 朋友)可以看到 公然要件可成立
狀況4. 不特定人都可以看到 如公開的塗鴉牆 公然要件可成立

我會因為沒和解成功就被起訴嗎??
ANS: 如果達成和解當然以撤告與不起訴處分  如果和解不成也未必會被起訴 要看證據 即使起訴也未必會有罪 如上述 公然這個要件是否成立呢?

大概會判多重??
ANS: 判刑的輕重得看 犯罪手段 犯罪目的 產生危害 犯後態度等等條件 很難說給您聽 只能告訴您最重是拘役59天 如刑法第309條
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那有可能會以不起訴來結束嗎???
ANS: 有可能
狀況A 當庭和解
狀況B 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(以我來看 只有公然要件可以讓您著墨)

畢竟我又不是故意罵給那老闆看的 純粹和朋友私下對話的
ANS:
1. 公然侮辱罪只罰故意犯 不罰過失犯 過失的公然侮辱的確不成罪 不過以您的文來看 恐怕很難得到法官或檢察官非故意的心證
2. 公然侮辱罪並不以當事人在場為要件 老闆是否在場或是您要罵給誰聽 都不影響公然侮辱罪的成罪於否 只要是在公然情境侮辱人 就可成罪

補充說明1 公然侮辱有阻卻違法事項 如果您想從這方面辯解 也是可行的 不過以我來看應當不容易成立
刑法第311條
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
    。

補充說明2 公然侮辱是微罪中的微罪 民事賠償才是妨害名譽的重點 民事就不問公然這個要件了 上述公然狀況1234都可以要求侵害名譽權的賠償 如果老闆提出民事求償 在我看來 您幾乎是賠定了


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111260128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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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楊晴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